廣西宜州市的一個女子,與前夫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對房產進行分割,
多年后,房屋并沒有完全按照協議中的內容分割,也沒有進行過戶,仍登記在其名下。隨著房價的飛漲,該女子便想拿回房產,為此和前夫以及五個子女上了法庭。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沒有法定情形則不能撤銷或者變更內容。
謝某與羅某原系夫妻,婚內購得位于宜州市慶遠鎮東升路的一棟二層磚混結構的房屋。在房屋交易時,該房屋產權已變更登記在謝某名下,但該房屋土地使用證仍然登記在賣主的名下,沒有變更過來。2001年11月27日,謝某與羅某自愿在宜州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他們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在對這棟房屋分割時,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慶遠鎮東升路x號房屋價值5.4萬元,平分給5個子女;尚欠1.8萬元借款由5個子女負責還清,每人還3600元。在對這棟房屋分割時,為了節省一筆費用,他們沒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該房產權沒有變更到5個子女的名下,依然登記在謝某名下。離婚后,謝某與羅某各自開始了自己的新生活。陸陸續續地,5個子女歸還了9000元借款。然而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這棟房屋的價值早已今非昔比了,價格不知翻了多少倍,房屋是越來越值錢了。而離婚后,謝某與5個子女的關系也不再像以前那么融洽,謝某越想越覺得后悔,她覺得自己當時在對這棟房屋分割時太過于草率,現在自己一無所有,好在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為此,謝某多年來多次與前夫羅某協商解決房屋的問題,但是羅某每次都以離婚協議書上已經作了處理而予以拒絕。萬般無奈之下,謝某最終以該房未依法進行處分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謝某、羅某共有的上述房屋,并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贈與等未實際履行的內容。法院追加羅某的兒子羅某某等5個子女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謝某、羅某雙方自愿登記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效有的,從成立時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謝某、羅某將房屋贈給第三人,雖然第三人沒有書面作出是否接受贈與,但事實表明第三人已經接受并履行了相應義務,謝某、羅某與第三人之間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因此,謝某請求分割慶遠鎮東升路的房屋,并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及贈與的內容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要依法進行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的則不發生效力。本案中的房屋沒有辦理變更手續,因此五個子女尚未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這與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產生沖突,按照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離婚協議真實有效,也無證據證明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謝某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贈與等未實際履行內容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涉案房屋仍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