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在傳統社會中經常可見,家族中自己沒有兒子的男子,往往會收養同宗之子為后嗣,以此來完成傳宗接代的傳統,那么過繼和現代法律中的收養有何區別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如果子女被他人收養,只有形成了收養關系,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才接觸,繼承關系也才不復存在。
張先生今年44歲,有個哥哥49歲。由于張先生的大伯一直沒有成婚成家,2001年,張先生的父母決定將當時28歲的張先生過繼給其大伯,但是并沒有寫下任何書面憑證,也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張先生說:“2003年,大伯因病去世,去除喪葬費,只留下2萬元不到的存款,沒有住房。當時父母把我過繼給大伯,并不是貪圖大伯的財產,而是為了圓他有人披麻戴孝送終的心愿。”這兩年,張先生的父母先后過世,留下了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和20多萬元銀行存款。兩位老人生前均未留下任何遺囑。辦好父母的后事后,張先生和哥哥商量怎么處置父母留下的財產,張先生提議將房子賣了變現,加上存款平均分配,但哥哥認為張先生已經被過繼給大伯,就不能再繼承父母的遺產。近日,余姚市公證處工作人員對該案進行了分析。工作人員認為,在這個案例中,張先生“過繼”給大伯的時間是2001年,不具備事實收養條件的時間構成要件,又因沒有辦理任何法定收養手續,并不能證明張先生與親生父母解除了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種“過繼”關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稱的事實收養關系,只是習俗中的“過繼”,更多地承載了“延續香火”的目的,所以小兒子與大伯之間并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實收養關系,小兒子理應享有親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滬律網提示:過繼是一種民間的說法,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這并不等同于法律中的收養。構成法律上的收養關系,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同時要辦理法定的收養手續。當合法的收養關系確認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即消除,也包括了法定繼承權。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張先生被過繼給大伯時,并沒有書面憑證并且辦理登記手續,過繼也是為了按照傳統能夠給大伯送終,因此這只是習俗中的過繼而已,并不產生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張先生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