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因為子女年紀尚小,兩人仍然在一起生活和照顧子女,但是男方擅自支取了家里的一筆過渡費,女方知道后便向法院起訴,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兩人解決了矛盾,并且有了復婚的想法。上?;橐雎蓭?/a>指出婚姻事關重大,雙方要坦誠面對,為了子女為了家庭,離婚只能是最壞的打算。
2018年3月,因離婚后前夫擅自支取了屬于女方及孩子的過渡費,且拒絕支付撫養費,鄭某等母女三人分別將衛某訴至法院。本以為三個案子均系離婚后的普通財產及撫養費糾紛,但經過法庭調查才得知,鄭某與衛某已于2015年離婚,當時約定大女兒由女方撫養,小女兒由男方撫養。因小女兒年齡較小,故先由女方暫時照顧,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離婚后,為照顧孩子方便,鄭某及衛某實際仍與兩個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經營商鋪?,F因衛某在未告知鄭某的情況下私自支取了家里的過渡費,引起鄭某不滿,鄭某遂以自己和女兒的名義分別起訴鄭某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及過度費共計54400元。庭審中,女方情緒激動,男方氣憤于對方將自己告上法庭,也出言不遜。但雙方在事實陳述上基本一致,也都比較在乎兩個女兒,有調解可能性,于是三案的承辦法官決定一起給兩人做調解工作。整整一個上午,二位法官耐心聽取鄭某的委屈和苦楚,了解衛某的想法和意見,從家庭和諧、子女成長等多個角度給雙方分析利害關系,用溫情勸說并疏導他們,并告訴他們,“你們要不忘初心,一起好好培養孩子,一切都會越來越好。”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訴。鄭某表示愿意為了孩子再給對方一次機會,衛某也表示愿意改正錯誤,希望與鄭某復婚,今后會為了維系家庭和諧而努力,雙方都為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所感動。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拘束力,要按照協議的內容分配財產和撫養子女。原則上夫妻離婚后,財產就變成了個人的財產,雙方未經允許互相不得擅自處分,否則會侵害另一方的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