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陽谷縣張秋鎮的原副鎮長楊金把當地的扶貧政策當成個人的搖錢樹,本是為人民謀取利益的政策,反而以此為依據向老百姓索要押金,這些押金最終進了楊金的口袋。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在貪污賄賂罪中,要注意區分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兩者不是排斥的關系,而是包容評價的關系,貪污罪可以包容評價挪用公款罪。
2016年6月,陽谷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張秋鎮常務副鎮長楊金濫用職權,在扶貧工作中違規收取押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進行營利活動。陽谷縣紀委立即展開調查。楊金任鎮黨委委員、常務副鎮長時,年僅30歲。上任伊始,他工作兢兢業業,得到了領導和群眾的認可。但他嘗試通過多種投資方式,想方設法賺錢,屢屢虧損,欠下了許多外債。楊金心有不甘,把目光盯上了自己分管的扶貧開發項目。2013年,省級貧困村貧困戶按照工作安排要發放扶貧豬、羊,楊金動起了歪腦筋。他用弄虛作假的手段,使118戶非貧困戶取得了領取扶貧豬、羊的資格,在當地群眾中產生了惡劣影響。在召開扶貧工作會時,楊金提出:如果貧困戶領到扶貧豬、羊后不用于養殖,而是馬上賣掉換錢怎么辦?有村干部建議,可以收取一些錢當押金。這個提議正中楊金下懷,他馬上拍板決定實施。118戶非貧困戶在交納了總計15.95萬元的押金后,順利領到了扶貧豬、羊。楊金向領到豬羊的村子出具了寫有該村押金總數的“白條”,在“白條”上,他利用職務之便偷蓋了鎮經管站的公章。這些押金被楊金全部用于償還債務。2014年,他故技重施,收取了70戶非貧困戶總計24.7萬元的押金,用于填補自己的虧空。為了逃避組織調查,蒙混過關,楊金還想出了讓村里把押金款直接打到其岳父王某某賬戶中,自己再拿來使用的“好主意”。2013年至2014年,楊金共收取16個村押金40.65萬元,給國家造成損失110余萬元。歸案后,楊金交代了自己違紀違法相關問題,并分三次退還了違規收取的部分押金。因飯店嚴重虧損,剩余27.35萬元楊金已無力退還。2016年12月,楊金因濫用職權,違規收取扶貧押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進行營利活動,受到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7年4月27日,陽谷縣人民法院對楊金挪用公款罪、瀆職罪進行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滬律網提示:要注意區分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中的行為人只是暫時挪用,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攜帶潛逃的公款部分定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楊金在扶貧工作中違規收取押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超越了他自身的職權,是一種故意的作為,因此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至于是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貪污罪,要看楊金在收取押金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