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兒童被拐賣的現象一直都有,有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得他人家庭骨肉分離,可謂是罪惡至極,但是云南的一對夫妻竟然聽從別人的話,將自己剛出生的兒子賣給了別人。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也構成拐賣兒童罪,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法律設立本罪的初衷就是保護兒童的利益。
出生兩個月的孩子本應在父母呵護下健康成長,而一名小男孩卻遭遇了一場“骨肉分離”的痛楚,更令人痛心的是賣掉嬰兒的竟是他的親生父母楊某和熊某。連江縣檢察院以涉嫌拐賣兒童對楊某和熊某依法提起公訴。楊某和熊某之前在云南老家育有一兒一女,2016年8月20日,兩人的第三個孩子(男孩)在東莞出生。同年10月7日,候某(另案處理)、馬某(另案處理)到楊某和熊某的暫住處,勸楊某和熊某把第三個孩子賣掉,候某并當場給了楊某夫婦2.3萬元作為定金,幾天后,候某等人與熊某一起帶著小孩到閩清。11月4日,候某等人通過雷某(另案處理)等人介紹,在福州總院的停車場內將該小孩以7.8萬元賣出,所得的錢存到楊某的銀行賬戶內。后楊某給候某等人4.59萬元作為介紹費。 2016年12月1日,被拐賣男嬰被解救送往福州市兒童福利院臨時照顧。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罪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楊某、熊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賣掉自己的孩子,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滬律網提示:拐賣兒童罪是指以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侵害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出賣的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則也按照拐賣兒童罪認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楊某和熊某在候某和馬某的唆使下賣掉了親生兒子,侵犯了孩子的權益,雖然出賣的行為是出于親生父母的意思表示,但也認定為拐賣兒童罪,而候某和馬某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和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