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的陜西漢中女子曾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在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她殺害了其丈夫張某乙,然而起因只是因為家庭瑣事引發的矛盾,但是曾某患有抑郁障礙,法院最終從輕處罰。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刑事責任能力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客觀因素之一。
中國裁判文書網2月26日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漢中市檢察院于2018年1月9日,就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向漢中中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因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瑣事引發的矛盾,產生了殺死丈夫張某乙的想法,趁張某乙睡覺不備,使用家中菜刀朝張某乙頸部及左肩部連砍兩刀,導致張某乙頸部大量出血死亡。曾某在砍傷被害人張某乙后,在家中客廳拿出三支殺蟲劑喝下欲自殺,后被送往漢中市中心醫院進行救治。經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張某乙系頸部銳器創致左頸部總動脈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某使用菜刀砍被害人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曾某稱自己有精神分裂癥、更年期綜合癥、抑郁癥。得病五六年了,病沒看好,張某乙也不管她,所以她隨時想把自己了結了,案發前兩天買了自殺用的殺蟲劑。經過司法鑒定,曾某患有抑郁障礙。因此漢中中院認為,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曾某經鑒定患有抑郁障礙,對2017年8月9日的違法行為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依法對被告人曾某從輕處罰。1月30日,漢中中院作出判決:曾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滬律網提示: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必須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產生了危害結果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的行為人,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但仍要追究。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曾某患有抑郁障礙,在案件發生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不能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是造成了殺害張某乙的危害結果,因此仍要以故意殺人罪認定,同時要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