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不是可以隨意處分子女的財產呢?一對夫妻離婚后,兒子發現父親私自將贈與自己的房子過戶,父親并將房子賣給他人,為此兒子將父親告上了法院。上海房產律師認為父母在沒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下,并且不是出于保護子女利益的考慮,不得私自處分子女所有的房產。
17歲的小李訴稱,其父母李先生和張女士自愿辦理贈與公證,將海淀某處房屋贈與了他。2014年3月,母親與父親感情不和分居,攜他在外居住。同年11月,李先生以他法定代理人身份代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又將房屋過戶回自己的名下。2016年父母離婚訴訟中,他才得知房屋被過戶至父親名下。如今,他訴求確認其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李先生辯稱,張女士以離婚和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為真實意圖,采用欺詐手段,誘騙他將涉案房產贈與孩子并完成了過戶手續。李先生稱,即便將涉案房產贈與了未成年人小李,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種存在形式,并且認為自己是為了避免遭受重大損失,才將房子出售給了別人,請求法院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確認,涉案房產系李先生與張女士婚后所購,登記在李先生名下。2014年1月,李先生與張女士分別辦理贈與公證,將涉案房產贈與小李,并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11月,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與己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產過戶回己方名下,購房款未實際給付。李先生說過戶前征得了張女士、小李同意,未提交相關證據。另查,李先生又將涉案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售房款用于李先生生活開銷。法院認為,就李先生通過存量房屋買賣形式將房屋過戶至己方名下這一情節,并無錢款交付,因此系非真實的買賣關系。其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李先生當時作為小李法定代理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職責,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最后,法院判決確認小李與李先生之間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滬律網提示: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自然要全面考慮到子女的利益。但是,父母如果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也不得私自處分子女的財產,要尊重子女真實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李先生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兒子小李和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自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只有一人,同時構成欺詐和隱瞞事實,這不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定,故該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