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血緣關系是無法改變的,因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享有探望權,那么(外)祖父母是否也同理享有探望權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法律沒有規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權,但是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本著人道主義以及保護子女利益的原則,作出最合理的判決。
大江與小麗結婚3年多,結婚第二年時生育了兒子小江,由于夫妻倆工作繁忙,孩子交由已退休的大江父母照管。小江2歲多時兩人因感情破裂而離婚。之后,小江仍由爺爺奶奶照管,小麗重新組建了家庭。大江因病去逝,小麗將兒子接走撫養。如今,小江已滿8歲,自從他被媽媽接走后,爺爺奶奶和他媽媽之間就糾紛不斷。爺爺奶奶表示每次要求去探望孫子,都被小麗拒絕。于是,見孫子心切的爺爺奶奶將小麗告到五華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孫子兩次。開庭審理時,小麗不同意原告探望孩子,答辯理由是:爺爺奶奶對小江有侵權行為,他們探望小江是不恰當的;根據法律規定,爺爺奶奶沒有主體資格主張探望權;爺爺奶奶現在年齡較大,無法照看好小江。況且,她現在已有新家庭,爺爺奶奶經常來探望小江,會對她的家庭穩定產生影響。五華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爺爺奶奶對孫子小江曾盡過撫養義務,現在,爺爺奶奶探望孫子的要求符合情理、法理。爺爺奶奶可以看望孫子,小麗應當給予合理的協助。綜合考慮爺爺奶奶的年齡、小麗的家庭情況及小江的健康成長,爺爺奶奶探望孫子以每月一次為宜,小麗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滬律網提示: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能夠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權的主體。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仍然存在,因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也當然存在。本案中因爺爺奶奶對小江小時候的撫養起到了主要作用,應當給予其一定的探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