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司機為了避讓電動車而緊急剎車,卻導致在車廂過道中的一名六旬老人跌倒受傷住院,為此老人和公交車公司之間打了一場官司。上海交通律師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但是旅客也有遵守乘車注意事項保護自身安全的義務,發生糾紛時就要看雙方是否盡到了義務。
事情要從2015年2月16日下午說起。當時公交公司的黎師傅駕駛7路公交車,在一站點停靠后,年過六旬的劉阿姨上車落座。黎師傅剛啟動車輛前行時,意外發生了——一男子騎電動車橫穿公路后從對面逆向駛來,黎師傅見狀趕緊急剎車。誰知,剎車時劉阿姨正站在車廂過道上,突然的剎車讓她站不穩,后退幾步后后仰跌倒。劉阿姨上了年紀,這一跌倒還真出了問題,經醫院診斷,劉阿姨胸腰椎壓縮性骨折。隨后,劉阿姨在醫院住院了8天,經過手術治療后,光醫療費就花去了3萬余元。劉阿姨出院后還要戴著腰帶活動3個月,避免彎腰抬重物。事發后,劉阿姨將公交公司及開車的黎師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14萬余元。經過調查發現,事發時老人因未及時扶好扶手而摔倒。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劉阿姨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1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公交公司不服,上訴至玉林市中院。對于要全部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公交公司覺得委屈:雖然公司與劉阿姨存在承運合同關系,但公司在履約合同的過程中并沒有違約行為,劉阿姨在公交車車廂內隨意走動導致自己摔傷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至少要承擔一半以上的責任。劉阿姨則認為,本案應該適用無過錯原則,且她本人也不存在過錯,公交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責任。前不久玉林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劉阿姨因受傷造成的損失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146900余元,由公交公司按責任賠償102865.49元給劉阿姨。
滬律網提示: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之間形成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同時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運送的義務,在運輸途中旅客發生傷亡時,承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上海交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劉阿姨因急剎車跌倒受傷,公交車公司未能盡到合同的安全義務固然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劉阿姨在車輛行駛中離開座位在車廂內走動也未及時扶好扶手,沒有遵守乘車規則,因此最終的責任應當由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