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死亡一方的遺產應當如何分割?上海遺產律師指出,這種情形下要注意區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個人財產可直接作為遺產繼承,而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割出沒有死亡一方的份額,再就死亡一方的份額作為遺產來處理。
王大媽這段時間一直很煩惱:1996年,王大媽與徐大爺登記結婚,雙方均為二婚,徐大爺二婚前育有一女徐小潔,徐小潔由前妻撫養,徐大爺再婚后又與王大媽生下一女徐小麗。七年前,徐大爺因病過世,在單位留下了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個人賬戶退費、企業年金、職工工傷保險共計187049.08元。按照法律規定,王大媽、徐小潔、徐小麗對這筆錢都有繼承權,但由于徐小潔對徐大爺與生母離婚這事一直心有芥蒂,不予配合,故無法辦理繼承手續。近日,王大媽將徐小潔和徐小麗訴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通知了徐小潔,徐小潔一開始并不配合,表示自己不會出席庭審也不明示自己要放棄遺產繼承權,經辦案干警認真向其解釋,徐小潔委托了律師出席庭審。在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對遺產的數額及分配方法都沒有異議,唯一的爭議焦點就是:王大媽認為職工工傷保險1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分一半給自己,剩下的5萬元作為徐大爺的遺產由各繼承人均分,但徐小潔的代理律師認為,職工工傷保險具有人身性,依法應當屬于徐大爺的個人財產,由各繼承人均分?;陔p方當事人爭議不大,且屬于家事糾紛,承辦法官決定對該起案件以調解為主,耐心為原告講解了法律相關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參加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并當場向徐大爺生前的單位撥打電話,確定職工工傷保險的性質。經過講解,王大媽同意了分配方法,最終這筆遺產由三方均分。
滬律網提示: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遺產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公民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消極遺產是指公民生前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本案中的職工工傷保險系徐大爺的個人財產,無須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即可全部作為徐大爺的遺產。因為徐大爺沒有立下遺囑,該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