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觀念中,嫁出去的女兒、收養的異姓兒子都不是自家人了,自然不能享有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在繼承中男女平等,養子女的繼承權等同于親生子女。為此有必要加強向公眾傳播繼承法的思想觀念。
陳光年過八旬,小時候就被過繼到了許家。雖然姓氏不同,但他從小跟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與妹妹許華、弟弟許強一起長大。不久前,就因為“陳”“許”不同,陳光遭到了弟弟許強的排擠。起因是老父親的老宅面臨征遷,征遷補償款怎么分成了問題。老父親過世時并未立下遺囑,但老宅幾十年前的土地房產所有證顯示,陳光、許華、許強三人的名字均登記在上。從法律關系上來看,三人都有繼承權。不過,許強可不認這個,他將陳光視為外人。而姐姐許華作為外嫁女,一開始便自愿放棄了對該房屋的繼承權,只要陳光不繼承,房子就全歸許強了。幾次協商未果,陳光將許強告上法庭。法院調解中發現陳光、許強矛盾激化,但作為繼承人之一的許華比較理性,她不想兄弟反目。許華說,陳光經濟情況不錯,上法院起訴只是為了爭一口氣。最終,陳光提出只要承認他的繼承權,他只要房產20%的份額。而許華也表示,如果許強同意陳光的意見,她放棄繼承,剩余80%都歸許強,許強也同意了。
滬律網提示:其實無論是外嫁的女兒還是不同姓的養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是在現實當中存在著傳統的觀念,因此才會導致繼承的糾紛。同時在法定繼承當中,也要考慮繼承人是否對被繼承人盡到扶養義務以及繼承人之間不同的生活條件等。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的第三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許強的做法自然是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但老人也是因為缺少法律的觀念,并且其他兩位繼承人出于親情能夠放棄繼承權,以此來改善許強的生活條件,是難能可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