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在我們生活當中經常可見,有的騙局很容易就讓人上鉤,一位四十多歲的農村婦女,竟然冒充省公安廳廳長的親戚,聲稱自己有特權可以幫助別人要賬,并收取手續費。多次詐騙,雖有得手后的喜悅,但最終也逃不過法網恢恢。上海刑事律師表示犯罪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構成累犯的就要加重處罰。
去年12月12日,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后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王花花,因犯詐騙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犯罪,2017年4月經封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花花自稱是省公安廳原廳長兄弟的干女兒,以可以幫助別人要賬的名義,分四次騙取封丘商人李某要賬手續費16萬元。據被告人王花花供述,“得到封丘商人李某的要賬手續費用后,根本沒有向對方索要過欠款。我沒有干爹,公安廳原廳長的弟弟也不是我的干爹。”案發后,被告人王花花退賠受害人李某6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花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花花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花花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退賠受害人部分損失,酌定從輕處罰。
滬律網提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要注意詐騙罪的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被害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最終由行為人獲得被害人的財產。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的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詐騙他人財物,構成了累犯,因此要從重處罰,這也體現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再次犯同一罪名的就要加重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