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的帶領下,反腐倡廉工作成為了社會的新浪潮,貪污賄賂的情況有了明顯的改善。前不久山西省就判決了一起貪污案件。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產。
近日,山西省臨汾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了一起貪污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郝某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李某、郝某系某物業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臨汾市政府進行道路拓寬改造中涉及到該物業公司的房產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二被告人通過草擬、簽認虛假授權委托書,在上級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對方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套取拆遷補償款61萬余元。其中賠償給拆遷戶們5萬余元。案件在開庭審理中,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本案的涉案款項中用于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費用應予扣除,而合議庭評議時均一致認為,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費用不應扣除。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之后,將贓款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該案中,涉案款項中的用于公務支出的費用不應該在貪污總額中予以扣除,但在量刑過程中可以酌定對二被告人進行從輕處罰。
滬律網提示: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還包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的被告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以被告為代表的物業公司與當地政府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被告以職務上的便利從其中套取了拆遷補償款,而該補償款屬于公共財產,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了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