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并用于個人用途的,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另一方無須償還,但是如果借款的夫妻一方死亡了,那么另一方是否有償還債務的責任?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明妻子繼承丈夫遺產,則有償還丈夫個人債務的責任。
家住慶陽市西峰區的張某與秦某是同學關系,秦某欠了張某的5萬元錢后死亡,張某向秦某的妻子郭某討債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郭某償還借款。原告張某訴稱,2017年1月7日,秦某寫下借條,向他借款5萬元,并口頭約定一個月內還款,后電話延期三個月還款。5月20日,秦某死亡。隨后,他向秦某的妻子郭某索要借款,但郭某一直不還。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將郭某起訴至西峰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償還5萬元借款。
被告郭某辯稱,她在本案借款合同中不符合法律主體資格,她與原告張某之間未形成法定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債務人秦某生前與她雖然是夫妻關系,但借張某5萬元一事,是秦某個人借貸行為,事先并未告訴她,對于這5萬元借款,她并未出具任何借據,也未在借據上簽字署名,至于借款的用途,她不知情,也分文未使用。據此,她不負有還債義務。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秦某死亡后,有關秦某的財產均由被告郭某保管,秦某的遺產未分割,債務人秦某已經死亡,被告郭某作為秦某的配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有義務清償被繼承人秦某的債務。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本案中涉及的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而是妻子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丈夫遺產后,對丈夫個人的債務有償還的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丈夫死亡后,遺產未分割,由妻子保管財產,妻子如果在遺產分割前仍未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丈夫的遺產,對丈夫的個人遺產負有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