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對于子女來說往往都不是一件好事,離婚后選擇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又是至關重要。父親入獄,離婚協議卻將女兒留給父親撫養,法院對此離婚協議并不認同,在調解后,夫妻雙方重新訂立離婚協議,法院這才同意離婚。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協議不僅涉及男女雙方之間的利益,子女的利益也是重要的考慮內容。
今年1月,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胡某離婚。據了解,胡某因販賣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現正服刑。張某與胡某于2006年1月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雨,現雙方經協商訂立離婚協議,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小雨交由父親胡某撫養,在男方服刑期間由女方代看,居住在男方家里,離婚后女方每個月給女兒1000元撫養費(女方代看期間除外),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胡某正在服刑,女兒小雨交由胡某撫養有可能缺少關愛,且胡某服刑期間無法承擔撫養費,為了讓未成年人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法院并沒有直接認同雙方已達成的協議,而是與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重新達成協議,同意將撫養權交由母親張某,撫養費全部由張某承擔。張某也自愿放棄之前的請求,自愿撫養女兒小雨并承擔起女兒的所有撫養費用。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基于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雖然離婚協議是基于意思自治,但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一般性規定以及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等。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離婚協議雖然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達成的,但是其中關于子女撫養的內容不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長,相比父親胡某,母親張某更適合撫養女兒,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先的離婚協議,由雙方重新作出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