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上的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范圍較大,包括了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及繼子女等,而由于婚姻的變更,子女之間會出現因遺產分配而導致的糾紛,廣西縣的劉伯的繼子和養女就因遺產發生了糾紛,上海遺產律師指出兩者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子女,都享有繼承權。
家住廣西良慶區的劉伯因婚后無子女,便與妻子謝云收養女兒劉英。謝云去世后,劉伯再婚,再婚妻子帶來兒子劉遠。2016年,劉伯因病去世,遺留下一套房子。劉伯去世前曾立下遺囑,其名下所有遺產留給繼子劉遠繼承。劉伯去世后,劉英將劉遠及繼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養母的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權,并且認為養父劉伯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法院經審理查明,劉伯與謝云結婚后,兩人收養了劉英。后來,謝云向村集體申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使用權人是謝云。謝云與劉伯在這塊地上建房,并取得房產證,所有權人是謝云,共有人是劉伯。劉伯再婚后,與劉遠母子一起居住在這套房屋內。后來,由再婚妻子和劉遠出資,在房屋后面剩余的宅基地上建設3層房屋,該房屋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無房屋產權證。2016年1月30日,劉伯立下書面遺囑,將該套房產個人享有的全部份額及后進3層房屋全部留給劉遠繼承。該遺囑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謝云去世時遺留的房屋是她與劉伯兩人共有財產。謝云生前未立遺囑,其法定繼承人是劉伯和劉英。在分割她的遺產時,首先將房屋的一半即2/4分給劉伯,剩余的2/4由謝云的法定繼承人劉伯和劉英各繼承1/4,則該房屋的3/4歸劉伯。而根據劉伯的遺囑,這3/4份額歸劉遠繼承。
滬律網提示:在繼承中,有遺囑的要完全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沒有遺囑、遺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和比例來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在通常情況下獲得繼承部分的比例相同。
《繼承法》第十條: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在我國繼承法上,不同法律性質的子女都享有法定繼承權,并且其間的繼承權是相等的,但同時也要考慮在父母年邁時,是否有盡到贍養的義務,可以以其作為分配遺產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