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也可以說是兩家人的事。兩家完全陌生的人,因為雙方子女逐漸親近,這本是一件和諧美好的事。而一旦涉及到錢財,人性惡的一面卻總是暴露的淋漓盡致。
不久前,家在生于農村的井某與其丈夫陳某在外出途中不幸遭遇車禍,經醫院搶救后陳某、井某相繼死亡。這場兩個家庭的悲劇卻上演成了一場鬧劇,井某母親與父親與陳某的兩位兄長因為二人的遺產發生糾紛,直至訴上法庭。
1987年11月,正年輕的井某與陳某在其出生的農村舉辦婚禮,婚后二人相處和睦。陳某父母于1982年和1989年相繼去世,家中還有兩個哥哥。二人結婚后,井父井母與陳某兩位哥哥雖并不常打交道,但仍然相處比較和睦。
直到不久前,陳某和井某外出旅行,在途中不幸遭遇車禍,隨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因為傷勢太重,二人搶救無效,相繼死亡。陳某先去世,井某在其之后。二人留有彩電1臺、洗衣機1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價值2000元。事后,井某父母與陳某兩位兄長因為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異議。協調無果后,井某父母將陳某兄弟二人訴上法庭。
井某父母認為,陳某父母早已死亡,他二人作為井某和陳某共同的父母,有權全部繼承二人遺產。陳某兄弟二人則認為,他二人也是陳某直系親屬,應當繼承陳、井二人一半的遺產。
滬律網提示:為了減少財產糾紛,尤其是親屬間的遺產糾紛, 維護社會和諧,我國《繼承法》依據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確定了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遺產律師認為:本案中的彩電、洗衣機、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價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與陳某婚后購置,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井某死于陳某之后,故其作為配偶對陳某的遺產有繼承權,又因陳某的父母先于陳某死亡,陳、井二人無子女,因此在陳某死后,陳、井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均由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井某所有,陳某兩位兄長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獲得遺產。又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井某死后,其財產由其父母繼承。因此法院應當判處井某父母繼承井、陳二人的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