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公民的遺產不再只是留給兒子,而是應該公平的分配給自己的親人。我國為了維護社會安全,保障家庭和睦,出臺并不斷完善《繼承法》。近日,身患精神病的張某因殺害妻子被岳父岳母告上了法庭。
張某(男)和李某(女),1987年時,二人經人介紹結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某縣城,并且育有兩個女兒。去年2月的一個夜晚,鄰居發現張某家中傳出的聲音不同尋常,一聲女性尖叫聲后伴隨著兩個女孩的大哭聲,鄰居跑到張某家發現李某渾身是血倒在地上。后李某搶救無效死亡,警察將張某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迅速進行了立案偵查。
經過調查后,公安機關懷疑張某可能精神上有問題,在對張某進行了三次司法鑒定后,公安機關確認張某患有精神性疾病,是一名未被發現的精神病患者。于是公安機關以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張某進行了釋放。
張某和李某結婚多年近十幾年來家里生活富裕,二人共有有存款20余萬元,并且在縣城有一套房子和一輛汽車。張某被確診為精神病患者后,張某哥哥被指定為張某的監護人,目前,張某家中的現金和存款均在張某兄長手中。李某父母愛女被女婿殺死,女婿卻是精神病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兩個外孫女也居住在李某父母家。于是,李某父母將張某訴至法庭,要求對李某財產進行繼承,并且剝奪張某的繼承權。
滬律網提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張某雖然殺害了李某,但由于其已經被確認是精神病患者,屬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張某作為李某的配偶,屬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其雖然殺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觀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其繼承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兄代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