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衛麗,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日月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財富,男,23歲,漢族。
原告趙衛麗訴被告孟財富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文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財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經他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1月22日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自己的嫁妝有電視機、洗衣機、飲水機、DVD及被子12雙等,于2008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趙佩琪;原、被告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原告生育女兒后不久就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生活,要求撫養女兒,被告支付撫養費,并返還嫁妝。
被告孟財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月22日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同居時原告帶到被告家的嫁妝有電視機、洗衣機、飲水機、DVD及被子12雙等,于2008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孩趙佩琪,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09年1月12日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身份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證人證言在卷,并經庭審質證,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分居后,原告請求撫養女兒并由被告負擔子女撫養費,理由正當,根據河南省200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454元的標準計算,被告應承擔(4454元×30%×17.58年=23490元)2349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嫁妝,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婚生女孩趙佩琪由原告撫養,被告應支付給原告子女撫養費23490元。
二、原告的個人財產電視機、洗衣機、飲水機、DVD各一臺及被子12雙等歸原告所有。
以上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趙衛麗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百旺
審 判 員 魏華飛
審 判 員 朱文靖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