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黎某。
被告張某,男。
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黎某、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系父女關系。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12月17日自愿協議離婚,并簽署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被告應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到原告工作止,另約定教育費及醫療費由男方承擔30%。離婚后,被告除每月300元外,從未支付過原告教育費和醫療費。目前,由于原告母親無法承擔原告的生活費等支出,僅靠原告母親的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000元至原告十八周歲,原告的教育費及醫療費由原告母親及被告各承擔一半。
被告張某辯稱,被告目前的收入僅每月1900元,沒有能力按照原告的訴請支付撫養費,而且離婚時財產和房屋都是給了女方,在此基礎上才訂了離婚協議。被告只同意在其承受范圍內承擔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關系,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于2001年12月17日簽署離婚協議一份,該協議明確離婚后原告由女方(即王某)撫養,男方(即被告張某)每月貼生活費三百元,貼到工作為止。教育費、醫藥費男方承擔30%到工作為止。原告現起訴來院,作如上訴請。
另查,被告目前工作單位為上海某公司,月收入為人民幣1904.50元。被告目前已按每月人民幣3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撫養費至2010年3月。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原告在隨母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理應向其支付撫養費用。至于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本院依據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并結合被告的經濟收入狀況等因素予以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應自2010年4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張某撫養費人民幣480元,至原告張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