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慧丹,女。
法定代理人胡利霞,女。
委托代理人楊勇軍,河南依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占勛,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濤,河南導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慧丹與被告胡利霞撫養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起訴,因被告劉占勛提出管轄權異議,該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華法民初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本院管轄。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由審判員李鳳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慧丹及其法定代理人胡利霞、委托代理人楊勇軍,被告劉占勛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濤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慧丹訴稱,原告劉慧丹系法定代理人胡利霞與被告劉占勛的女兒。2009年2月19日,胡利霞和劉占勛解除婚約時約定:劉占勛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而劉占勛僅支付4000元后不再履行,故請求判令被告劉占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960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提供協議書一份;提供2008年2月23日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一份,證明劉占勛有別克轎車一輛,有履行能力。
被告劉占勛辯稱,胡利霞與劉占勛解除婚約時發生糾紛,公安機關處理時欲對劉占勛治安處罰,劉占勛遂向胡利霞妥協,才簽訂的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另外,劉占勛現已經結婚,又生育兩個子女,撫養費應按照農村的標準計算。
被告提供鞏營鄉崔吉村村委會證明(沒有自然人簽名)一份,證明劉占勛常年在家居住,靠種地維持生活,有時外出打工;提供內蒙古烏拉特中旗恒盛石油機械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證明(沒有自然人簽名)一份,證明劉占勛系該公司臨時工,工資為1500元/月。
原告對上述兩份證明提出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劉占勛的收入情況。
經本院調查,鞏營鄉崔吉村村長崔章波證明,劉占勛農閑時外出打工,是否結婚不清楚。
雙方當事人對法院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證據,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09年2月19日,胡利霞和劉占勛解除婚約時就女兒劉慧丹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約定由胡利霞撫養女兒,劉占勛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現劉占勛已支付撫養費4000元。劉占勛辯稱,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亦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故雙方有關劉慧丹撫養費內容的約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劉占勛與胡利霞就女兒劉慧丹撫養費達成的協議,有雙方的簽字按印,劉占勛雖提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對上述協議內容予以確認。該協議對被告劉占勛及原告法定代理人胡利霞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劉占勛應按照約定按月支付撫養費,故原告劉慧丹要求被告劉占勛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慧丹請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96000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自2009年2月19日至今,劉占勛應支付撫養費18000元,已支付4000元,下欠14000元仍應支付。以后的撫養費,由劉占勛按協議支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占勛支付原告劉慧丹自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間的撫養費14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自2010年9月份起,被告劉占勛于每月10日支付原告劉慧丹撫養費1000元,直至原告劉慧丹十八周歲。
三、駁回原告劉慧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00元,由被告劉占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鳳 偉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聶 建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