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夢瑤
法定代理人程春香
委托代理人劉自林
委托代理人閆書娣
被告劉長安
委托代理人張育銘
原告劉夢瑤訴被告劉長安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忠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夢瑤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春香、委托代理人劉自林、閆書娣,被告劉長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育銘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夢瑤訴稱,原、被告系父女關系, 原告系弱智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沒有獨立的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1997年5月14日原告的母親程春香與被告劉長安經法院調解離婚,原告劉夢瑤隨其母親生活,被告劉長安按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到原告劉夢瑤獨立生活為止。至今過去了13年,生活成本成倍增加,原來每月200元的撫養費給付標準已遠不能滿足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故原告特向本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增加支付原告每月撫養費增加至1000元;案件的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撫養費增加至每月1000元過高,被告長期有病,需住院治療,自己老伴也無工作,愿意每月再支付原告400元撫養費。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劉長安原系鄭州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現已經退休,每月退休工資為2302.1元。原告劉夢瑤系被告劉長安之女, 原告系弱智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沒有獨立的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1997年5月14日,原告的母親程春香與被告劉長安經法院調解離婚,原告劉夢瑤隨其母親生活,被告劉長安按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到原告劉夢瑤獨立生活為止。至今過去了13年。現原告劉夢瑤以生活成本增加,原來每月200元的撫養費給付標準已遠不能滿足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劉長安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本院認為: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離婚后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當初父母離婚協議或判決時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本案原告劉夢瑤作為智力二級殘疾的公民且其父母離婚至今已達13年之久,現被告仍按1997年5月14日和原告之母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用每月200元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數額明顯過低,無法滿足原告現在的基本生活需要。故原告劉夢瑤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每月撫養費1000元數額過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長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劉夢瑤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二、駁回原告劉夢瑤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劉長安負擔35元,由原告劉夢瑤負擔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
院。
審 判 員 王忠鋒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朱鐵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