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劉某與被告顏某離婚,婚生子原告顏君(3歲)隨劉某一起生活,由被告顏某每月負擔子女撫育費300元。兩年后,劉某與秦某再婚,劉某將顏君的姓名變更為秦君。顏某知道后,以兒子更改姓名未經其同意為由,拒絕履行支付撫育費的義務。為此,劉某以其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顏某支付每月300元的撫育費。
[評析]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本案例中,原告顏君與顏某的父子關系“與生俱來”,無論姓名是否變更,顏某都負有撫育子女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隨父姓,可隨母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在本案例中,因顏君未滿十四周歲,其姓名更改應由父母共同協商決定。劉某未征得顏某同意擅自將兒子姓名變更,侵犯了顏某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成為顏某拒付撫育費的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名。在本案例中,應告知顏某,關于孩子的姓名問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復顏君姓名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