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王某與袁某經人介紹后,于1997年4月,王某和袁某在本市某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 1998年9月,他們的兒子出生。
結婚初期,王某與袁某感情尚算融洽。但王某工作的公司效益越來越差,而袁某在某事業單位工作,收入穩定,雙方收入差距越來越大。雙方對兒子的教育問題及家庭生活開支等瑣碎小事逐漸產生分歧,并經常為此爭吵。
2004年6月,王某與袁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由袁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300元,兒子其余的日常費用以及醫療費用等均由袁某承擔。
2010年3月,袁某偶然得知王某換工作后收入穩定,每月基本有3000元,故袁某找王某協商,提出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000元,王某稱撫養費是雙方當初協商確定的,不同意增加。袁某多次聯系王某均無果,遂代理兒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000元。
本案涉及夫妻離婚中子女撫養費的負擔以及其后的變更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仍負有撫養與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主要通過承擔必要的撫養費來實現其職責。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或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依照 《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在必要時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是子女的一項重要權利。當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時,父母雙方應當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子女可以像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約定撫養費數額已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時被撫養人存在患病、上學等實際需求,并綜合考慮到王某具備增加撫養費用的能力,故判決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增至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