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法院是把小孩判給對方的,對方不愿履行義務,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第二、如果是自己撫養小孩,對方不支付撫養費,那么可以起訴對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相關案例:
離婚后仍與前妻共同生活且生下一子,卻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6月12日,山西陽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下發一審判決,判決原被告雙方對非婚生子女應盡撫養義務。由于孩子還小,暫由母親王某撫養,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
1998年4月,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后訂婚。由于王某父母沒有兒子,約定男方到女方家中居住,婚后招婿養老,2002年雙方登記結婚。后因性格不合,王某于2006年5月訴至法院,與李某解除了婚姻關系。但此后,李某仍吃住在王某家中,與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5月,王某生下一子,但李某不盡撫養義務。無奈之下,王某將前夫告上法庭。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所生育子女應由雙方共同來撫養,由于其子年幼,由其生母撫養較為合適,生父則應支付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