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有規定,孩子的姓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也可以自己選擇,決定權在孩子自己。
另外,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權利是由法定監護人來行使的。就是說由行使監護權的一方行使,離婚后,一方可以給孩子更改姓名,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法律上的認定是代理孩子改姓。
因為法律并無任何規定,這個姓什么屬于人身權利的一種,也就是說這個孩子姓張、姓李、姓王、姓趙,父母并不擁有他姓什么的權利,沒有這個規定。
相關案例
“沒有經我同意,怎么能隨意給我兒子改名字?”2003年5月,北京平谷區一對已經離異5年的夫婦因兒子的姓名爭議對簿公堂。
李玉東和張秋華1995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李陽。1998年12月,由于感情問題,雙方協議離婚,兒子李陽由其母張秋華撫養。
雖然離婚時李陽只有一歲多,但平日里被視為掌上明珠的寶貝一下子離開了這個家,李玉東一家人不免對小李陽日思夜掛,李玉東和父母每個月都要去看望一次孩子。李玉東82歲的奶奶一想起孩子就掉眼淚,有兩次還忍不住一個人搭了輛三輪車去看孩子。后來,李玉東和張秋華都各自結婚,重新組建了自己的家庭,張秋華再婚后李玉東一家就很少能看見孩子。
今年4月,孩子的爺爺到幼兒園去看望孫子李陽,卻發現自己的孫子已改名叫倪小樂了。老人心里非常難過,這事后來成了李玉東家人的一塊心病。爺爺李剛說:“我平日愛看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節目,以前報道報過這方面的事兒,我相信法院會為我圓滿地解決這件事。”2003年5月,李玉東將張秋華告上了法庭,要求張秋華將孩子姓名恢復原始姓名。
法庭上,李陽母親張秋華辯稱,自己并沒有更改孩子的姓名,有戶口本為證。孩子父親李玉東認為,幼兒園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張秋華在社會上把孩子的姓名改了這是事實,并且拿出了幼兒園開具的證明信及寫有家長和孩子簽名的口述作文,上面署名倪小樂,并且分別有張秋華和孩子的義父倪東的簽字。
2003年6月9日,辦案法官到李陽所在的幼兒園調查取證,證實幼兒園作業欄中李陽的作業的確署名倪小樂,而且有家長倪東簽名。
分析
北京市平谷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二十二條之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原、被告離婚后一方改變子女姓名應當征得對方的同意。此案中雙方所生之子李陽的名字是在其出生時經原、被告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并且進行了戶口登記。被告張秋華雖然沒有更改孩子在戶口本上登記的姓名,但在沒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學校等公眾場合擅自將孩子的稱謂改為倪小樂,此所為欠妥。原告要求被告將孩子的姓名恢復原始姓名的主張合理;被告以自己沒有更改戶口登記,只是在生活中改變孩子的稱謂不屬于更改孩子的姓名的辯解,因李陽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對孩子的稱呼應當與戶口登記姓名相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故判決張秋華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現實生活中將倪小樂的稱呼恢復為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