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替女婿撫養兒子,而女婿未付兒子撫養費。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女婿董先生應給付岳父母墊付外孫的撫育費1.67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董先生于1995年與原告夫婦的女兒金女士登記結婚,并于次年11月生育一子。2004年1月,金女士不幸因病去世。事后,10歲的外孫一直隨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并由外公外婆撫育至今。因董先生未對兒子盡好撫養義務,現岳父母將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撫育費。
在法庭審理中,原告夫婦訴稱,自女兒去世后,外孫一直由他們撫養至今,被告董先生除付過2500元外未盡過撫育責任。董先生則未應訴答辯,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應承擔撫養責任。對他人墊付的子女撫養費,父母應當承擔給付責任。現孩子的母親已亡故,其父董先生應獨自撫養孩子。現該孩子實際隨外祖父母生活,故董先生理應向岳父母支付墊付的撫養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