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小邢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按照與母親的離婚協議上的約定,支付學雜費和生活費。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了小邢的訴訟請求。
小邢是上海某大學旅游學院三年級的學生。今年5月,她的父母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后小邢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每月補貼生活費600元,教育費、醫藥費均由父親承擔,直至小邢工作為止。可之后父親并未按約支付上述費用。于是,小邢于9月18日起訴到法院,認為父親未按約支付撫育費,而母親是協保人員,能力有限,要求父親按月給付學雜費和生活費共計700元。
在法庭上,原告的父親老邢辯稱,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多加考慮;自己也是協保人員,沒有工作且身體不好,實際是沒有支付能力的,不能同意小邢的訴訟請求,只能每月給小邢1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小邢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父親對她已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雖然父親曾在離婚時作出給付小邢生活費、教育費和醫藥費的意思表示,但他自己是協保人員,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且現在經濟情況并無改善,依然無力履約,所以小邢要求父親每月給付700元撫育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父親自愿每月資助小邢100元,可予準許。最后,法院判決,父親老邢自2007年10月起按月給付小邢生活費100元,至她大學畢業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