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間,孩子上幼兒園都由其外婆接送。
后來,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梁某離婚,并要求自行撫育兒子。
梁某也同意離婚,但也要求自己撫育孩子。
法院經查發(fā)現,李某與梁某的兒子一直與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與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時,梁某的父母身體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
因此,朝陽法院在判決準予李某和梁某離婚的同時,判決兩人之子由被告梁某撫育,原告李某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和梁某均同意離婚,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離婚后孩子應該歸誰撫育。
兩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與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李某和梁某離婚時,梁某的父母身體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時也愿意幫助梁某照顧孩子。
離異的男女雙方在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如果具有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因此,梁某依法獲得了對于孩子實際撫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