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是一件正常的事情,關健是對未成年的子女要撫養好。南匯區有一對周姓夫婦離婚上法庭,對于13歲的兒子撫養問題,雙方以種種理由推托,誰也不愿直接撫養兒子,最終法院在征詢他們兒子意見后,根據有利于成長教育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判決,準予周姓夫婦離婚;兒子周華(化名)隨父親共同生活,母親每月負擔撫育費250元至18周歲止。
三進公堂要求判離
周姓夫婦于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11月生育兒子周華。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加上兒子的出生,小家庭倒也和和睦睦。可2000年5月以來,夫妻雙方常為經濟等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02年4月女方獨自回娘家與男方分居至今。同年9月及2003年5月女方二次訴至南匯法院要求離婚,均未獲準許。雙方分居期間,兒子周華隨父親共同生活。去年9月女方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男方離婚。
拒養兒子各有理由
在法庭審理中,女方訴稱,雙方在人生觀、勞動觀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故雙方經常發生爭吵,雙方長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要求與男方離婚。由于自己在外租借房屋居住,無力直接撫養兒子,故要求兒子隨男方共同生活,其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而男方辯稱,夫妻發生矛盾是事實,其同意離婚。由于兒子淘氣、調皮,難以管教,其也無力直接撫養兒子,因此兒子要求隨女方共同生活。庭審后,法院承辦法官就他們兒子的撫養問題對雙方作耐心細仔的調解工作,但雙方仍各持己見,互相推諉。2005年3月17日法庭征詢了雙方的兒子周華的意見,周華認為如果父母離婚,其愿隨父親一起共同生活。
尊重意愿兒子跟父
法院認為,該夫妻雙方近幾年來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且夫妻分居已達三年,雙方確已無法共同生活,應確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女方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兒子周華的撫養問題,由于雙方均認為應由對方撫養,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現周華本人要求隨父親共同生活,故根據實際情況由其撫養較有利于兒子今后的成長教育,但作為母親應承擔兒子一定的撫養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當前離婚案件中,在子女撫養方面,主要存有兩種傾向:一種是爭要撫養子女;另一種都不愿撫養子女。父母是孩子心理健康的第一營養要素,對孩子來說父母離婚的創傷僅次于死亡。因而父母離婚不要孩子,既是違法的,也是有悖于中華民族尊老愛尊愛幼的傳統美德。本案法院根據孩子跟父親的意愿,作出孩子歸父親直接撫養,由孩子母親支付撫養費的判決,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保護了孩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