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離婚后心情不好,李愛又喜歡到李長城處,張紅經常拿李愛出氣,打罵他。2001年,張紅因車禍身體殘廢,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顧,李長城見張紅已無力撫養李愛,要求其把孩子交給他撫養,張紅不同意。2002年,李長城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一審法院判決李愛歸李長城撫養。張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
此案涉及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 ,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
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