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隨女方生活,并約定了女兒的生活費。
由于當地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女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增加給付生活費。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判決父親每月向女兒增加給付生活費160元。
2006年9月26日,原告李某某之母張某與被告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約定李某某隨張某生活直至李某某獨立生活止,被告李某每月承擔李某某的生活費100元,每半年給付一次。李某某的教育費及醫療費憑正式票據由李某、張某各半承擔。今年7月,原、被告因增加撫養費問題發生矛盾,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每月100元生活費已不足以滿足原告現在的實際需要和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原告有權請求被告增加給付撫養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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