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是一次傷害,而在單親家庭生活的這些未成年子女為撫養費糾紛打官司無疑就受到了第二次傷害。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民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2009年以來受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發現一些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了解或錯誤理解,存在思想觀念和認識上的誤區。
一、撫養費糾紛的基本情況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按時足額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條件的重要問題。但從調研情況看,2009年,泉山法院受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33件,2010年上升到48件,今年1-9月就受理了2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總體上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從案件類型看,撫養費糾紛案件,80.17%為請求增加撫養費糾紛以及拖欠撫養費產生的糾紛;15.33%為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不合理引發的撫養費糾紛,且在實踐中有明顯增加的趨勢;其余4.5%為減少撫養費以及其他一些撫養費糾紛。
二、撫養費糾紛存在的誤區
通過調研發現,造成撫養費糾紛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是一些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了解或錯誤理解,存在思想觀念和認識上的誤區。
(一)對撫養能力與撫養責任之間的關系存在誤區。撫養費糾紛案件的大部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沒有穩定的收入,一般通過打工撫養子女,收入不穩定,有時甚至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再加之離婚后往往都會組建新的家庭,自身負擔重,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自身的生活都難以保障,不愿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從而導致撫養費糾紛的發生。
(二)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與撫養費折抵存在誤區。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離婚時約定由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出于對方撫養孩子的考慮,往往會放棄自己應得的共同財產。而離婚后,當孩子起訴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時,放棄財產的一方大多會辯稱自身已經放棄了對共同財產的主張權,應視為已經將共同財產折抵了撫養費,故不應再支付撫養費。
(三)對探視權與撫養權的關系存在誤區。一些當事人認為撫養費只包括單純的生活費用,孩子所花費的醫療和教育費用不應包括在內。還有一些當事人認為,撫養費的內容應包括撫養孩子的所有費用支出。
從上述誤區產生的原因看,主要是當前的法制宣傳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司法裁判在社會中并沒有形成有效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沒有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進而也沒能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輿論導向,導致有些案件的當事人不了解或錯誤理解法律規定,使得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預防撫養費糾紛的對策措施
在審理撫養費糾紛案件時,應加強法律釋明,盡可能消除當事人因法律知識缺乏而產生的不必要糾紛。
(一)對撫養能力與撫養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釋明。承辦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于那些錯誤理解撫養能力逃避撫養責任的當事人,明確告知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作為父母,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應通過自己的合法勞動收入撫養子女。撫養能力是一個綜合衡量的標準,不是以短暫的失業或負擔加重就認定其不具備撫養能力,免除其撫養義務的。
(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與撫養費的折抵進行釋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與撫養費的給付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但撫養費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與財產問題一并解決,即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以一方應得的共同財產折抵其應支付的撫養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只是單純的放棄共同財產而不明確約定將放棄的財產折抵撫養費的,就不能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再主張撫養費。
(三)對探視權與撫養權的關系進行釋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探望權糾紛與撫養權糾紛是兩個法律關系,探望權受到妨礙并不能作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