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是私有財產,但有的夫妻離婚后卻不能正確對待探視子女的問題,因而引發糾紛。最近,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男方拒絕前妻探視女兒,被訴變更撫養關系的案件。
案例
羅某與前妻陳某是2003年2月在瀘縣的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登記。離婚時,雙方協議女兒由羅某撫養。后來,羅某與他人再婚,對11歲女兒的關心較少。更為嚴重的是前妻偶爾去探視女兒,羅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絕前妻探視,為此二人經常吵得不歡而散,彼此開始仇視,對女兒的傷害更加嚴重。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前妻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審判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38條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羅某拒絕前妻探視女兒,對子女健康成長有不利影響,加之羅某對女兒的關心較少,其女兒也愿意跟隨母親陳某生活等原因,因此,法院判決由陳某撫養女兒,羅某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