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判給母親的小孩一直跟父親住在一起,本應支付撫養費的母親卻向法院要求父親增加小孩的撫養費。小孩的父親也不甘示弱,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父親的請求得到了法院批準。
2003年4月,許強、劉梅走進了白下區民政局的大門,他們來此協議離婚。當時約定雙方所生孩子許萌萌由劉梅撫養,許強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并負擔部分教育費及醫療費。
離婚后,許強、劉梅及許萌萌仍然生活在原來的住處。2003年8月,劉梅搬離此處住房,并將自己的戶口及孩子的戶口一起遷入其父母的居住地。之后,許萌萌一直隨許強生活,劉梅每月向許強支付300元撫養費,并承擔了部分教育費及醫療費。2004年3月,劉梅以許萌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后又自動撤訴。同年4月1日,劉梅將許萌萌從幼兒園接走。之后雙方對許萌萌的撫養未能協商一致。孩子的父親許強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許萌萌由其撫養,劉梅按月支付400元撫養費,并在雙年承擔女兒的教育費、醫療費至其工作時止。
法院認為,許強、劉梅二人離婚時雖然約定他們的女兒由劉梅撫養,但自2003年8月中旬起許萌萌一直處于由父親許強撫養,母親劉梅支付撫養費并行使探視權的狀態。許萌萌實際隨父親生活時間較長,有安定的生活、學習、居住環境,綜合考慮將許萌萌變更由許強撫養更為合適,母親劉梅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至其女兒18周歲止。(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