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關于孩子醫療及教育費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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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張敬與丈夫肖軍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離婚,7歲的女兒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每月負擔孩子200元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今年7月份,女兒患急性腎炎住院治療20多天,醫藥費達9000元。張敬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因企業經濟效益較差,前不久成為下崗職工。由于經濟上極為困難,她無力支付女兒全部的醫療費用,于是去找前夫要求他交納女兒的醫療費,而肖軍目前已組成了新的家庭,經濟上也不寬裕。他提出,孩子已由法院判歸女方,離婚后自己已經承擔了孩子的生活費,因此,不能再增加醫療費。遭到前夫的拒絕后,張敬起訴到法院。
夫妻離婚后,子女的醫療費應由誰負擔?
近年來,這個問題比較突出。根據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父母雙方應共同負擔孩子的一切費用。從上述情況看,孩子因腎炎而住院治療,其醫療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張敬之女因住院而花費9000元錢,這應該屬于“必要時”,張敬可以由此要求前夫一次性給付女兒醫療費的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應根據孩子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而定,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同時,張敬因孩子患有疾病,還可以申請追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