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陸榮與周龍原系夫妻,周敏系二人婚生女,現滿14周歲。2006年3月9日,陸榮與周龍經滁州中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確定:周敏隨陸榮生活,周龍每月支付撫養費150元至周敏獨立生活時止。陸榮與周龍離婚后,各自組建了家庭。目前,陸榮現任丈夫與前妻的兒子在淮南理工大學讀大二;周龍婚后生育一子,已滿2周歲。2011年10月,周敏初中畢業,考入滁州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制五年,每年學費4800元。因撫養費問題,周敏與父親周龍發生糾紛,周敏訴至法院,要求周龍將撫養費增加至1000元/月。
庭審中,周敏埋怨父親不盡撫養義務,其在校的生活費很高,學費每年4800元,母親難以維持,其找父親周龍增加撫養費,父親以種種理由拒絕。面對女兒的抱怨,周龍大道苦水,其離婚后又重新組建了家庭,上有父母、下有幼子需要養活;人生的出路很多,讀書只是一種謀生手段,并不是唯一的辦法,自學也可以成才;其目前生活困難,同意在能力范圍內適當增加撫養費。
【審判】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關于周健的生活費,陸榮和周龍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本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狀況;周敏雖為農村居民,但在城市上學;同時考慮到周龍的經濟能力;并參照2010年安徽省人均消費支出,本院酌定周敏的生活費標準為700元/月,周龍支付二分之一,即350元/月。關于周敏的教育費,父母應負擔其高中以下的學習費用;周敏雖就讀滁州城市職業技術學院,但其未經過高中三年學習,故本院參照本地普通高中的學習費用,酌定周敏的教育費標準為200元/月,周龍支付二分之一,即100元/月。陸榮未經周龍同意,擅自決定周敏就讀滁州城市職業技術學院,應自行負擔該校高于普通高中的學費。據此,法院判決周龍每月支付周敏撫養費450元,自2012年3月開始至周敏18周歲時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當年度的撫養費。
【評析】
處理好本案,要正確理解和把握好幾個法律規定:
第一,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第二,子女撫養費應當包括教育費。《<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是《教育法》規定的為人父母者應盡的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那么父母就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教育費。
第三,父母應負擔的子女教育費僅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一般費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專及本科院校的費用很高,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法律將尚在校就讀的學歷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以此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上大專及本科院校的費用不是必須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決于父母的意愿。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費用。如果一方擅自讓子女上學費昂貴的一些“貴族學校”、重點學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貴的學費或所謂的“擇校費”等,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這些費用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持。需要說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學歷的費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費不是絕對的,關鍵是要看父母的態度,只要父母愿意支付,法律將不作干涉。
第四,子女撫養費一般給付至18周歲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此規定與法定的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相對應。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只要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應該靠自己的勞動收入去自立于社會,父母不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文章人名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