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區某與蔡某婚外交往,并于2011年8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區某。區某出生后一直由區某撫養。蔡某經濟條件較好,擁有多處房產、車庫,且投資經營兩家企業。為了能撫養區甲,2011年6月26日,蔡某與其配偶孫某自愿協商簽訂一份協議,其中約定,由于蔡某與區某婚外交往并生育一女,蔡某為取得孫某的諒解,自愿與孫某約定在簽訂協議前所累計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孫某一人所有,孫某可以隨時要求辦理以上所有相關財產的更名手續,蔡某必須無條件地配合辦理。
而后,區某卻將蔡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非婚生女區甲由其撫養,蔡某向區某一次性支付區甲的撫養費648000元(按每月3000元標準,暫計至區甲18歲)。
【律師說法】
蔡某和區某都有撫養區甲的義務。由于區甲尚屬年幼且在哺乳期,區甲應由區某撫養。根據蔡某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蔡某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區甲撫養費屬于合理范圍。由于蔡某事后與孫某簽訂協議,約定之前積累的夫妻共同財產均歸孫某所有,區某出于擔心區甲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要求蔡某一次性支付區甲的撫養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蔡某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數額較大,且區甲現仍為哺乳期的幼女,該筆費用能否被合理管理、使用直接關系到區甲未來的生活保障問題,蔡某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在區甲成年之前應設立專戶由蔡某、區某共同管理為宜。區某作為直接撫養區甲的監護人,可以按月從區甲的撫養費賬戶中支取3000元用于支付區甲的生活、教育等費用,蔡某可以對撫養費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如:區某當月支取的撫養費金額如果超過3000元,應征得蔡某的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