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的遺產具體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因為法律不可能羅列所有的財產形式,而且《繼承法》立法時間較早,故第(七)項適用了兜底條款。類似車輛、證券、股權收益及股份、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一些重要的財產未具體單列出來。
需要注意的是,在繼承遺產時須考慮到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應先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償還相應債務,然后再分割剩余財產或財產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