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手續》專題
一、民政部門協議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并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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