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一種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那么繼承權當然也可以放棄,然而,放棄繼承權有時候涉及的利益較大。妻子放棄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只為成全自己的哥哥,這本是人性之美,卻受到了丈夫的質疑。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繼承權是法定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選擇接受或者放棄,而不受他人拘束。
近年來隨著社會加速老齡化,遺產繼承糾紛日益凸顯,電視調解或對簿公堂的情況比比皆是,原本和睦的家庭弄得雞飛狗跳,不可開交!當然也溫馨的一面,有些親戚愿意放棄繼承,成全自己的兄弟姐妹,但往往這種情形又會遭到配偶的無端阻攔,進而影響婚姻。那么婚內一方放棄繼承權,必須要配偶同意嗎?孫莉(化名)的母親趙葉芬(化名)老人因病去世,留下老家的房產一套及存款若干。孫莉的父親早年去世,母親一人含辛茹苦把孫莉和哥哥孫銘兩人撫養長大。隨后,孫莉考學到北京,并在北京成家立業。而哥哥孫銘一直在家鄉與母親共同生活,并將母親照顧得無微不至。考慮到多年來哥哥對母親和家庭的無私付出,孫莉決定將母親的全部遺產,包括房產和存款等全部留給哥哥,自己分文不要。對于這個決定,孫莉的愛人汪強(化名)卻不同意了。汪強覺得,同是岳母的兒女,孫莉也有權繼承岳母的遺產,是否放棄繼承應聽取他的意見才作數,孫莉單獨決定放棄繼承的做法有侵權嫌疑。為此,夫妻二人產生了矛盾。
滬律網提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受任何人的拘束,放棄權利也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其他人要尊重權利人的選擇,而不能過多的進行干涉,即使是夫妻之間,丈夫也不能拘束妻子放棄權利的選擇。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在繼承法中,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女婿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本案中汪強認為妻子放棄繼承權的做法有侵權的嫌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此外,妻子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丈夫也沒有權利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