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的司法考試有一道很新奇的試題:主題為“母親和妻子同時落水,你先救誰”,不同的是本次由原題的落水變為“火災”。題目的原題內容為:“關于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其中C選項為:“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對于這樣的題目,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刑法學教授徐松林認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在母親和妻子同時處在危難當中,不管選擇救誰都不構成犯罪,為此試題中甲為救妻子而沒救母親不構成不作為犯罪。同時舉例解釋說,如果近親屬遇到了危險,在能夠救助的情況下而不去救助,就成立不作為犯罪。
從感情對等的角度上看,如果男人都愛母親和妻子,且只能救一個人的情況下,這個男人必然會失去另一個。所以,不論救誰,男人都是有遺憾的。所以,男人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做出救哪一個人的選擇都不應視為犯罪,更不應在道德上受到質疑。而作為被救的一方來說,雖然活了下來,但如果明白自己的生命是以另外一個生命的死亡作為代價,其心理所背負的道德擔子顯然也是不輕的。所以,在這個命題里,或失去生命,或背負道德十字架,沒有誰可以從容。
在危險面前,在親屬的位次選擇中,我們都希望有一種使自己及親屬最佳的選項。在現實無法滿足的前提下,道德、責任、法律都可以對個人進行各種制裁,但是,愛始終是維系親屬關系的最好的紐帶。當愛發揮正能量的時候,無論被舍棄的是誰,都會無怨無悔,而幸存都也會感恩生活,形成更大的愛的花環;而當愛處于負能量的時候,即使被救下來,也會有很多的抱怨、懷疑、爭吵或者互不信任的事情發生。
由此我想起一個“人盡可夫”的典故。春秋時鄭國祭仲專權,國君鄭厲群對他很擔心,派祭仲的女婿雍糾去殺他。雍糾的老婆雍姬知道了,問她母親:“父親與丈夫哪一個更親近?”她母親說:“任何男子,都可能成為一個女人的丈夫,而父親卻只有一個,怎么能夠相比呢?”于是雍姬就把丈夫雍姬要行謀殺之事告訴了父親祭仲。結果祭仲就殺了雍糾。
雍姬向父親告發丈夫雍糾的原因是“父親唯一而丈夫可以不唯一”,但就此事來說,雍姬的母親在對女兒講這句話時,明顯就是向著自己的丈夫祭仲。如果雍姬也和母親一樣向著丈夫,則不會出賣丈夫了。而后來祭仲得知事情后,竟然不是用規勸、囚禁或者其他方式對待女婿雍糾,而是直接殺了。這也看出祭仲對女婿沒有什么好感,而雍姬看來也不疼愛丈夫。這里中還有一個危險的邏輯就是,雍姬連丈夫都可以出賣,那么誰還敢當她的丈夫?娶她為妻子?
上海律師認為:如果雍糾善待雍姬,雍姬愛著雍糾。或者雍姬父女的感情一般,那么,在同樣的背景下,雍姬還會出賣丈夫嗎?
所以,在“母親和老婆先救誰”這個命題中,答案并不在于救誰舍誰,而是在于愛有多少,親有多少。而這些親與愛,是平時所累積的,在危險還沒有到來時,就已有了結果。危險來時,只是呈現得更徹底一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