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導致離婚 過錯賠償 近日,煙臺市芝罘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過錯賠償案,與一女子非法同居的過錯方王某賠償了無過錯方張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1995年,王某與張某登
非法同居導致離婚 過錯賠償
近日,煙臺市芝罘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過錯賠償案,與一女子非法同居的過錯方王某賠償了無過錯方張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1995年,王某與張某登記結婚。1998年10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后于2000年1月復婚。復婚后,王某經常與開發區一女子非法同居,張某知道后忍無可忍,于是具狀芝罘區法院,陳述了王某經常在外與他人同居的事實,請求離婚,且要求王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
經審理,芝罘區法院確認了上述事實。鑒于王某與他人非法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依法做出王某和張某離婚,過錯方王某賠償張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