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 法院不支持精神賠償 與他人過著同居生活,當發現對方已經結婚后,才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日前,河南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事糾紛案,依
解除同居關系 法院不支持精神賠償
與他人過著同居生活,當發現對方已經結婚后,才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日前,河南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事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聶某要求被告宋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
現年26歲的聶某系云南省華坪縣農民。2001年11月,聶某在烏魯木齊市某單位打工時,認識了在該市打工的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農民宋某。雙方一見鐘情,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底在烏魯木齊市等處租房同居生活。2002年6月,宋某離開烏魯木齊市回原籍生活。聶某隨后也于來到了宋某的家,但令聶某沒有想到的是,宋某早已結婚。氣憤的聶某一紙訴狀將宋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同居關系,并要求宋某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在沒有進行合法登記情況下,進行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聶某要求解除與被告宋某之間的同居關系,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具備合法正當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原告聶某要求宋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