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導(dǎo)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dǎo)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dǎo)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個體戶邱某做生意在外勞碌奔波,阿芳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yè),放棄了工作,在家管家務(wù),照顧丈夫和兒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便嫌棄含辛茹苦照顧家庭的妻子,在外買了一套房子包 二奶 ,不給錢養(yǎng)家,不久,邱某提出離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wù),要求補償;丈夫包 二奶 、遺棄妻兒,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決夫妻財產(chǎn)的三分之二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