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么,究竟在戀愛分手后是不是需要給付一方賠償呢? 二、有時可能因在戀愛期間造成女方的懷孕,可能造成身體上的疾病,這時需要賠償么? 這時的答案也是:不需要給。 男
一、那么,究竟在戀愛分手后是不是需要給付一方賠償呢?
二、有時可能因在戀愛期間造成女方的懷孕,可能造成身體上的疾病,這時需要賠償么?
這時的答案也是:不需要給。
男女同居的法律后果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不同。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則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這時雙方間有互相扶養、扶助的義務,如女方有疾病且無勞動能力,那男方有義務去扶養、提供困難幫助,法院可判決給付男方有關的醫療費用。而同居雖然是雙方自愿的,但雙方間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沒有前面講的撫養扶助關系,男方沒有義務給付有關的醫療費用,也談不到賠償。
另外,根據有關法理,要求賠償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過錯,而在戀愛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沒有強迫,沒有過錯行為,因此沒有賠償的法律依據。
三、曾有人(多數是女性)提出,在雙方分手后要求對方給付 青春補償費 精神損失費 ,這樣的要求有法律依據么?
這時的答案同樣是:不需要給。
相信這個問題大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們認為,這些費用都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各方自愿給付,別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訴訟要求給付,法院當然不會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果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時才可要求賠償,而在戀愛期間,雙方互相不是家庭成員,當然不適用以上法律規定,而且所謂的 青春損失費 也不是婚姻法規定的賠償,索要這個費用本身就違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法院當然不能支持。(況且,女方如果認為青春虛度而要求賠償,但如果換位思考可以看出男方同時也是陪伴她虛度青春,雙方彼此經歷相同,何談賠償)
綜上所述,戀愛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為,如果借分手之機索要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是借機強迫要求對方給付賠償,或家長、朋友推波助瀾慫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這樣行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洞房進不成卻進了班房,這可就太不應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