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蘭某將房子出售,卻并不與賣家辦理過戶手續。一怒之下,買家把妻子蘭某與其丈夫覃某告上法院。法庭上,丈夫覃某宣稱對房子出售一事并不知情,并拒絕承認蘭某獨自處分共同財產。近日,柳城縣法官成功調解這一曲折的房屋買賣糾紛。
覃某和蘭某原本是夫妻關系,倆人于2010年3月1日在柳城縣某小區買了一套價值二十二萬元的房屋。2011年8月,蘭某與藍某、陶某倆夫妻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蘭某以三十二萬元價格將房子給他們倆夫妻,先分期付款三十一萬,辦理過戶后再將剩余的一萬付清。雙方隨即達成了口頭協議,蘭某將房屋鑰匙交給藍某,藍某夫婦在裝修后便開始入住。
原本這是很正常的房屋買賣合同,然而事情的發展卻出現了轉折。2013年4月底,蘭某收完了買家三十一萬元的分期付款額,還差一萬元沒有還清,按照協議,蘭某要和買家辦理過戶手續,房屋使用權正式歸買家藍某夫婦所有。但在9月9日蘭某領取了該小區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及土地權屬證后,蘭某卻未和藍某夫婦辦理過戶手續。
多次協商未果后,買方藍某夫妻便將蘭某和覃某夫妻告到柳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蘭某夫妻將房屋過戶給他們,并支付一萬多元的利息。
該縣法院受理該案后,覃某辯稱:蘭某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賣給原告,因此,其對蘭某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拒絕追認。
案件因為雙方當事人分歧較大而一度陷入了僵局。就在此時,蘭某和覃某因關系破裂在6月離婚,案件再生波瀾。房子產權所涉及的對象由雙方變成了三方。
面對如此曲折的房屋合同糾紛案件,柳城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重新調整調解思路,向雙方細致分析各方的利益得失,并拿出解決糾紛的有效辦法。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之下,在案件審理期限最后一天,雙方達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