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間、朋友之間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很多人都缺乏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在一些危險的地方游玩時不做好應有的安全措施,也不聽當地人、有經驗的的人的勸阻,釀成一些慘案。
2015年八月,崔某與其同事們一共八人在浙江一個小島旅游。然而,就在這次旅游中八人同時遇險,崔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崔某父母將與其同行的七名同事告上法庭,七人被判決每人賠償3.5萬元。
崔某和七名同事約好在浙江一座小島旅游,一行八人提前訂好船票、住宿,到了約定那天,八人會合一起乘船到達小島,并入住事先預定的民宿,之后就在附近游玩。崔某八人游玩的沙灘沒有管理員、不對外售票、沒有任何安全保護,也不對外開放。
民宿老板看到八人沒有穿戴任何救生設備,便好心提醒八人,沙灘邊不能游泳,但八人不聽勸告。因為沙灘的前方就是大海,后方有防護堤壩,左側是碼頭,老板再次提醒,不要越過碼頭玩耍,最多到中間一點踏水,不要走得太外面。
誰知不過20分鐘,老板就發現游客們出事了,崔某和他的同事們在海里,看上去不太對勁,
已經有三四個人前去營救。老板馬上讓身邊的人報警,隨后自己也跳入海中加入了營救的隊伍。直到下午三點多,潛水員才把最后一名游客就上來,就是已經溺水死亡的崔某。
料理完崔某的后事后,崔某父母將與其一同出游的七名同事告上了法庭。其父母認為,組織此次出游的吳某等人,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其安排的出游地點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且在崔某發生意外后未盡到應有的救助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吳某等七人則稱,八人是自愿參與,出游地點是共同商定的,也是共同遇險的,經自救、互救以及當地漁民救援,造成崔某一人死亡是不幸的,但其死亡與他們七人沒有關系。法院最后判決吳某七人每人賠償3.5萬元。
滬律網提示:在由多人參加的集體外出旅游等民間自發性活動中,各參加者之間應當倡導關懷、安全等精神,互相關心、互幫互助,互相提醒、自覺抵制參加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的不規范、不合法的旅游活動,以使自己以及其他參加者避免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八人在明知下海危險的請況下,還執意下海,八人都存在主觀過錯。而旅游是八人共同決定進行的團體性活動,游泳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吳某等7人應當對崔某溺水遇險后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崔某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所做決定負責,因此可以減輕吳某七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