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和軍人結婚后離婚的,必須經軍人一方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軍人,所以他提出離婚,必須經你同意。
2、從您求助的問題看來,您得的這種疾病并不屬于什么禁止結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認知道這種事實,都不能以此為借口提出離婚。
3、不知道他起訴沒有,如果他起訴的話。本人認為還是先主動要求和他調解,有利于定分止爭。如果他不愿意,只要您不同意離婚,法院絕對不可能判決離婚。
4、具體證據問題和訴訟程序和管轄問題,請就近咨詢律師。但我認為最重要的證據主要有《結婚證》、《軍人證》以及軍隊單位開給你的屬于軍人編制的證明。
5、涉及法條可以參照《婚姻法》第7、10、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
6、此外,是否是軍人可以參照〈刑法〉第4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