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所以國家法律對于軍人在離婚那分配財產時也做出來特別的規定,那么,軍人離婚時經濟適用房如何分配?
法律咨詢:
現役軍人夫妻李某和張某協議離婚,但兩人結婚期間已購買一套部隊分配的經濟適用房,李某和張某均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協商未果,于是訴至法院。
律師解答:
至今,對于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法律并沒有特別的詳細規定。鑒于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應當到房屋管理機關了解房屋的具體使用以及管理情況。
如果該房屋出售后將會轉交地方管理,應經地方房屋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在夫妻離婚時應當參照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所處地點在軍營之內,對居住使用人有特別的要求,只能由現役軍人或者轉業軍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時就應遵守該規定;但既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權后,另一方應當得到折價補償,該價格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進行計算。
當然,在雙方協商不成,又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暫時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知識延伸:
怎么和現役軍人離婚?
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 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離婚訴訟中,如軍人不同意離婚,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一般通過說服教育,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 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的,則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 婚。
如果雙方都是軍人則不受以上的限制。
如現役軍人與配偶均自愿離婚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即可。